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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中刑执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施清亮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清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饶中刑执字第1236号罪犯施清亮,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四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的(2007)万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清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已交付执行。2012年6月13日经本院以(2012)饶中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10次、单项表扬1次。本院认为,罪犯施清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该犯未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清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周立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文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