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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民初字第03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唐勇与戚永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戚永祥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385号原告唐勇。被告戚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与被告戚永祥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勇以被告戚永祥已赔偿其损失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广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