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南民初字第03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唐勇与戚永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戚永祥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385号原告唐勇。被告戚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与被告戚永祥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勇以被告戚永祥已赔偿其损失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广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