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开民初字第03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文光与陈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光,陈鑫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开民初字第0326号原告王文光。委托代理人解学成、刘爱霞。被告陈鑫磊。原告王文光诉被告陈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鑫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光诉称:201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条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被告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鑫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上述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20000元未还的事实。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鑫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文光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鑫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3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