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东方金河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东方金河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蚌埠东方金河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年悟生,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蚌埠东方金河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蚌埠东方金河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款6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