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执字第0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淮北市飞跃物资有限公司与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飞跃物资有限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169-1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飞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濉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但本院查明,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划拨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44626.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