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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文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金凤,张文龙,富海涛,王大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346号。法定代表人戚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绍文,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宏伟,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吕金凤,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张文龙,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富海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满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大琢,身份证号码×××,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2委17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商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吕金凤、张文龙、富海涛、王大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吕金凤、张文龙、富海涛、王大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阿法执字第7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