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诉李崴、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李崴,杨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9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负责人:郭洪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史松明,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崴,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双台子区。被告:杨柳,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双台子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诉被告李崴、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郑计瑞独任审判。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26元,减半收取993.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计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