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风标与被执行人戴永兴、吕雷、江阴市永维镀铝膜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风标,戴永兴,吕雷,江阴市永维镀铝膜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1375号申请人周风标,男,1962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戴永兴,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吕雷,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江阴市永维镀铝膜包装有限公司,住江阴市澄江街道谢园村、斜泾村。申请人周风标与被执行人戴永兴、吕雷、江阴市永维镀铝膜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白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白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吴良根执 行 员 苏 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邓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