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曾某某,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