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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崔福梅与孟凡恒、孟玉环、孟庆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福梅,孟凡恒,孟玉环,孟庆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崔福梅被执行人孟凡恒被执行人孟玉环被执行人孟庆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曰明审 判 员  张恩厚代理审判员  徐中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贤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