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再初字第272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马爱民与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爱民,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再初字第27222号原告马爱民,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立兵,院长。原告马爱民与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以下简称红十字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朝民初字第21020号民事判决。马爱民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二中民终字第031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爱民不服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高民申字第03152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4年4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3719号民事裁定,撤销(2010)朝民初字第21020号民事判决及(2011)二中民终字第03117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爱民诉称:2006年3月26日,我的父亲在超市购物时摔伤头部,后经红十字中心抢救无效意外身故。红十字中心当天派往现场的急救医生为黄朝霞。2010年5月31日,我经网站查询才得知该医生没有医师执业资格。我认为红十字中心派遣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系明显过错,过错行为与我父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红十字中心赔偿我死亡赔偿金294118元、丧葬费24222元、医疗费50元、救护车费11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元,诉讼费由红十字中心承担。经查,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马爱民”作为原告的本案诉讼。经与马爱民本人核实,其表示本案起诉状上“马爱民”签名、授权委托书上“马爱民”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马爱民并不知道本案起诉及立案之事,也未对他人有过本案的诉讼授权。本院认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本案中,本院虽受理了“马爱民”为原告的案件,但经核实,马爱民本人对案件的起诉并不知情,既未书写过起诉状,又未进行口头起诉,亦未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故本案起诉并非出于马爱民真实意思表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爱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戈代理审判员 王耀承代理审判员 王有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征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