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嗣舜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第三人王士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嗣舜,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王士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莱山行初字第50号原告王嗣舜。委托代理人姜希扬。被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法定代表人:董强。第三人王士臣。原告王嗣舜与被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嗣舜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嗣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嗣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嗣舜负担。审 判 长 侯德山审 判 员 刘晓凤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津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