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柯商初字第66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金燕平与杨建平、魏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燕平,杨建平,魏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商初字第667-2号原告:金燕平。被告:杨建平。被告:魏钧龙。原告金燕平与被告杨建平、魏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引儿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燕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建平、魏钧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燕平起诉称:2014年3月26日,被告杨建平及吴锡英夫妻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共同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归还的、则需承担逾期利息。被告魏钧龙及案外人叶毓康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以担保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名捺印。原告金燕平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800000元汇入被告杨建平帐户。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杨建平、吴锡英未按约归还借款,担保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催讨无果,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杨建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魏钧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建平、魏钧龙未作答辩。另查明,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于2014年5月29日出具《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本案所涉的借款人吴锡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于2014年5月29日出具《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本案所涉的借款人吴锡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借款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燕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6161元,退还原告金燕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引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秋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