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执字第54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中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宝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中华,宜宾市宝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545-1号申请执行人:何中华。被执行人:宜宾市宝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屈锡武,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何中华申请执行宜宾市宝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歇业,其全部财产因另案已于2014年2月28日、2014年5月15日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宜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2014)宜执字第36号执行裁定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宝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市劳人仲案(2013)87号劳动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党小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