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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民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熊廷朋、徐梅桂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熊廷朋,徐梅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北正街90号。负责人安利,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智能,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廷朋,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6110085433,白族,居民,籍贯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下白鹤嘴97号。被执行人徐梅桂,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6510055428,土家族,居民,,籍贯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军家娅村熊家坡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张定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熊廷朋送达公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定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熊廷朋、徐梅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苏格烈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