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贺晓丹与邯郸市民乐投资有限公司、苗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晓丹,邯郸市民乐投资有限公司,苗红霞,武安市崇义一街甲金排铁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贺晓丹。委托代理人岳树亭。被告邯郸市民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被告苗红霞。被告武安市崇义一街甲金排铁矿,住所地武安市崇义一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晓丹诉被告邯郸市民乐投资有限公司、苗红霞、武安市崇义一街甲金排铁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晓丹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晓丹自愿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贺晓丹负担。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