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亚书与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书,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刘亚书,女,1956年4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书诉被告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告刘亚书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初贵松审 判 员 杨文刚代理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