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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田忠萍与陈凯军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萍,陈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田忠萍。被执行人陈凯军。本院在执行田忠萍与陈凯军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凯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劳人仲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德军审 判 员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岳文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