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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翠明与郝书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明,郝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王翠明。被执行人郝书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水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书福在烟台市牟平区西直格庄金矿有限公司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郝书福在烟台市牟平区西直格庄金矿有限公司的工资42465、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建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