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诉中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上海航向钢铁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周木生,林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602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0号。负责人吴彬。被告上海航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东区一路3楼238。法定代表人周木生。被告上海九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2123号。法定代表人周伦景。被告周木生,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林冬梅,女,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诉被告上海航向钢铁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周木生、林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被告名下价值1706060.56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上海航向钢铁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周木生、林冬梅价值人民币1706060.5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