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李文发、方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李文发,方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负责人董国飞,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文发。被告方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诉被告李文发、方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