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被执行人: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诉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