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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4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伏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伏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482号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轶群。委托代理人王霞。委托代理人陆锦霞。被告伏玉兰。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伏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43.70元及滞纳金人民币125.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