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逄宗萍与周汝平、高密海乐园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宗萍,周汝平,高密海乐园工艺品有限公司,隋本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逄宗萍,居民。被执行人周汝平,1967年2月10日,个体。被执行人高密海乐园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卣坊三区35号。被执行人隋本德。本院在执行逄宗萍与周汝平、高密市海乐园工艺品有限公司、隋本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百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