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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执行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鲍良恭、鲍良斌与福建省凯泉竹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良恭,鲍良斌,福建省凯泉竹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政执行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鲍良恭,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鲍良斌,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政和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凯泉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XX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鲍良恭、鲍良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凯泉竹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政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