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张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张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青莲,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被告张甲,男,1987年4月28日,汉族,娱乐场所管理者,住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立新村廖家湾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俊,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4年7月24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张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金钦铭审 判 员 唐 娟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婕校对责任人:金钦铭打印责任人:王慧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