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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张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张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青莲,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被告张甲,男,1987年4月28日,汉族,娱乐场所管理者,住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立新村廖家湾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俊,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4年7月24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张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金钦铭审 判 员  唐 娟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婕校对责任人:金钦铭打印责任人:王慧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