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行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兰行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75号。法定代表人闵锐,局长。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山区沂州路南段109号。负责人李思银2014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3年9月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在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与沂州路交汇处东南角楼顶加盖钢结构项目。经查,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批准擅自在楼顶加盖钢结构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临城管行处字(2013)第LS-06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15日内自行拆除并罚款64000元;限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至今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未按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6日催告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临城管行处字(2013)第LS-06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对上述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并在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其履行缴款义务后,亦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临城管行处字(2013)第LS-06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罚款64000元、加处罚款64000元,共计128000元。执行费1820元,由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伟审 判 员 沈秀俊审 判 员 王荣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颜丙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