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14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诉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460-1号原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全祥,董事长。被告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昌民,经理。被告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纪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平邑县万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040元,由原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庆 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