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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川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成都鑫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鑫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川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鑫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鑫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执行款5000.00元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06)青川民初字第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