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崂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女,汉族,2009年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女,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宋某,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2014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宋某到庭缴纳案款39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孝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