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7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唐堂与胡世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堂,胡世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743号原告唐堂,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胡世海,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唐堂诉被告胡世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堂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堂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世海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翔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据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