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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成都东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廖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东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廖小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成都东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被告廖小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东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东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心竹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王洪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嘉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