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唐永与怀化银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怀鹤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刘唐永。被执行人怀化银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张贻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唐永与被执行人怀化银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423号申请人刘唐永与被执行人怀化银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方永红审 判 员 王 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