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32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申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329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徐小龙,经理。被执行人:申玉文,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与申玉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申玉文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车牌号为粤A××××十通牌中型厢式货车的变更登记手续,将该车变更至其名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垫的年票费204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判决。经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并通知其到庭。被执行人在通话中表示现长期在云南,案涉车辆已被其按废铁卖掉,在广州无财产。后亦未到庭。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3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方洪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