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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何中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国祥。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晓明、王青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别瑶成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诗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