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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笫16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金华与张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华,张志,史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笫1640号申请人赵金华,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志,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史艳龙,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执行赵金华申请执行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