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笫16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金华与张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华,张志,史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笫1640号申请人赵金华,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志,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史艳龙,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执行赵金华申请执行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