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2014)府民初字第01783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78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府谷镇人,现住府谷建设路光明巷人大家属房二单元五楼。被告赵某,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人,府谷县人大工作,现住府谷县建设路光明巷人大家属房二单元一楼。被告王某某,女,约40岁,汉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人,现住府谷县建设路光明巷人大家属房二单元一楼,系被告赵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某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ZP0**)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某某自己所有的大众牌小轿车(车牌号为陕KPA1**)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某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ZP0**),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