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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黄德转与吴光伙债权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转,吴光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黄德转,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吴光伙,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3)舒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光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光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存款97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万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