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与焦红志、郭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焦红志,郭进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218号原告: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洋,董事长。被告:焦红志。被告:郭进磊。原告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焦红志、郭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焦红志、郭进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4元,减半收取1687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效刚代理审判员  张文革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