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与焦红志、郭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焦红志,郭进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218号原告: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洋,董事长。被告:焦红志。被告:郭进磊。原告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焦红志、郭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焦红志、郭进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4元,减半收取1687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效刚代理审判员 张文革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