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何端华与林两寿、何藤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端华,林两寿,何藤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84号原告何端华,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伟彬(系原告儿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林两寿,男,汉族。被告何藤端,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端华与被告林两寿、何藤端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端华负担。审判员 陈诺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