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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8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廖健苇与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健苇,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健苇,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波,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叠彩城H2-17-2。法定代表人刘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平、梁春蓉,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建苇与被上诉人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32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廖建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8月27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廖建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波、华禄兰、被上诉人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为被告居住的金山名都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为该小区15栋1单元6-4号房屋的业主。2014年2月19日12时18许,被告通过腾讯qq(qq号46×××49)以排骨叔叔15-6-4的妮称在名为“金山名都业主群”的qq群(群号75975694)中发表了一篇名为《论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的文章。2014年3月13日13时15分许,被告再次通过腾讯qq(qq号46×××49)以排骨叔叔15-6-4的妮称在名为“龙脊金山名都业主群”的qq群(群号85055624)上传了名为《论小区物业十大罪状》的文章。《论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的文章的文章原文为:“一、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完全处于基本瘫痪状态,根据北部新区消防支队提供的资料显示,小区每年都被消防支队进行处罚要求整改,小区消防设施无专业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无专人负责,无上岗证,消防监控中心形同虚设,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过去物管想动用大修基金来完善,完善小区整个消防,这笔费用是巨大的,稍为有点常识的都知道大概需要多少钱?请教这样的物管值得信任吗?二、过去几年小区门卫(保安亭)形同虚设(2013年中才安装了门禁系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也无登记等,随时可搬东西出门,这样的管理好吗?三、小区安监系统一直处于瘫痪状态,业主无任何安全保障,过去几年小区业主已经被盗多次了。四、小区公共收益几年来一直未予公开,直到2013年下半年才予以公开布,从公布的数据中部分公共收益被物管私自动用,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管拒绝提供公共收益财务帐目,所有公共收益数据都是物管单方面提供。五、小区餐馆油烟严重影响部分居民的生活,物管不仅不予制止,也不配合环保局的工作,导致几年来部分业主苦不堪言,只能在外面租房子住(详见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报道、重庆商报、重庆时报的报道)。六、物管故意关闭部分业主的自来水,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与工作(详见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报道、重庆商报、重庆时报的报道),不仅道德败坏,更是违法。七、小区电梯缺乏专业的管理与维护,在不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已经动用了大修基金2次,具体金额不知道,几年的小区,按照这个逻辑计算,居住几十年,单电梯费用恐怕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八、物业公司几年来拒绝公示《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小区物业收费价格批复文件》,也没有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九、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本是皆大欢喜的一件事,在成立过程中,不仅不配合,还故意刁难,业委会成立后,拒绝提供及移交部分核心资料(如小区规划图等),业主对小区的公共部位、公用实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以及使用情况等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管公司至今都不予公开,导致有人擅自占用、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对全体业主的一种侵权行为。十、其他的管理不作为等。以上只是部分现状问题,特请教广大业主,这样的物管值得信任吗?这样的物管值得期盼吗?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吗?”《论小区物业十大罪状》的文章原文为:“全体业主大家好!一、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完全处于基本瘫痪状态,根据北部新区消防支队提供的资料显示,小区每年都被消防支队进行处罚要求整改,小区消防设施无专业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无专人负责,无上岗证,消防监控中心形同虚设,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过去物管想动用大修基金来完善,完善小区整个消防,这笔费用是巨大的,稍为有点常识的都知道大概需要多少钱?摘自2013年12月6日政府相关部门在小区召开的现场办公会。二、过去几年小区门卫(保安亭)形同虚设(2013年中才安装了门禁系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入小区,随时可搬运东西进出小区,也无登记等。三、小区安监系统一直处于瘫痪状态,业主无任何安全保障,过去几年小区业主已被盗多次。四、小区公共收益几年来一直不予公开,直到2013年下半年在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共同努力下才予以公布,从公布的数据中部分公共收益被物管私自动用,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管拒绝提供公共收益财务帐目,所有公共收益数据都是物管单方面提供,可能存在隐瞒、侵占业主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五、小区餐馆油烟严重影响部分居民的生活,物管不仅不予制止,也不配合职能部门的工作,导致几年来部分业主苦不堪言,个别业主只能在外面租房子住(详见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报道、2014年1月9日重庆商报、重庆时报的报道),另外,过去几年有部分餐馆油污水一直排放在小区污水管中,导致小区污水管堵塞,更容易引起爆炸,物管在做什么?六、物管故意关闭部分业未能及时维护和全面保养到位,物管公司在不分清责主的自来水,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与工作(详见2013年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报道),不仅道德败坏,更是违法,更未尊重业主。七、小区电梯任的情况下,强行动用了大修基金2次(2栋、7栋),业主才居住几年,如物管不履行维护设备的义务,电梯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将十分宊出,日后业主不知要出多少冤枉钱。八、物业公司长期拒绝公示《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小区物业收费价格的批复文件》,原批复在设施、设备未完善的情况下应按0.75元收取,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而实际收1.14元每平方米。九、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本是皆大欢喜的一件事,在成立过程中不仅不配合,还故意刁难,业委会成立后,拒绝提供及移交部分核心资料(如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等)。十、业主委员会为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准备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聘物管公司时,现物管公司私自上门出现骗签、代签,电话骚扰等现象,侵犯业主权利,同时挂出横幅,说过半业主与他们签订了服务合同,他们将继续为小区服务,如此违法行为不仅误导部分业主,也阻碍了选聘物管公司正常的招标工作,是严重侵犯业主权利的表现。以上只是部分现状问题,这样的物管值得信任吗?这样的物管值得期盼吗?你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吗?如果你希望小区的品质提升,小区更加和谐与安宁,请擦亮你的眼睛!明辨是非并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参与、监督、支持业主委员会选聘物管公司工作。”被告的该两篇文章后被张贴在被告所在的小区醒目处,并被转载至大渝网、华龙网等网站。后被告所在小区部分业主对原告产生抵触情绪,拒缴物管费,并要求撤换物管公司;相关网友在网上对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议论和评价。原告的企业形象及声誉受到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廖健苇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与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而在人数众多的qq群中发表明显具有能损害原告名誉的措词,如“罪状”、“道德败坏”等的文章,已超出正常的批评和评价的范围,具有过错。客观上导致该文章被在公共场所张贴并被网站转载,相关内容被散布,足以造成他人对原告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站转载的《助友创美物业公司违法行为》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关于恢复名誉的方式,被告应在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3号金山名都小区张贴书面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该书面声明在张贴前,文字内容须经本院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健苇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网站转载的《论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论小区物业十大罪状》两文中的文字内容;并向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二、被告廖健苇在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3号金山名都小区张贴书面声明(张贴前,文字内容须经本院审查)3份,为原告恢复名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廖健苇负担。廖建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1、一审判决的内容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违背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没有侵害被上诉人的事实,上诉人发表的文章并非无中生有,虚构或捏造事实,没有诬蔑诽谤被上诉人,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描述,是消费者依法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行使正当的监督权利,没有超出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被上诉人的所作所为是其信誉降低的根本原因,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的名誉造成损失。上诉人在诉讼中提供了大量的录音、录像和书证,充分证明了文章中的观点,上诉人的文章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是实事求事的,就是消费者行使正当的监督权,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3、被上诉人只提供了上诉人发表的两篇文章的证据,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文章中描述的内容不是客观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构成侮辱诽谤,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名誉。4、上诉人的文章不足以造成他人对原告评价的降低,“罪状、道德败坏”的用词虽然不当,但只是上诉人因对服务质量不满的一种情绪性宣泄,是明显的感情用事的言辞,并非理性的说服,不仅不能达到伤害被上诉人的效果,相反伤害的只能是上诉人自己的社会信誉,没有超出正常的批评和评价范围,属于可以容忍的范围,不应被认定为侵害被上诉人的名誉权。5、上诉人发表文章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并非纯粹基于个人的利益,且上诉人为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被上诉人为提供社会服务的经营者,被上诉人明显处于强势地位,上诉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被上诉人有义务接受上诉人对其提供服务的监督,上诉人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言辞在某种程度上过于激烈,有少许不当,只要没有超出可容忍的范围,不能被认定为侵权。6、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上诉人的批评文章是基于客观事实发表的,虽然通过业主QQ群引起业主知晓,但也未对被上诉人造成任何具体损害,不符合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提出了请求。2、上诉人确认两篇文章是其发表,文章内容不符合基本事实,文字表达具有严重的侮辱性质,导致的结果降低了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给被上诉人的名誉造成了极大影响,应当认定其构成了侵害名誉权。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中,上诉人廖健苇在业主QQ群中发表文章,文章被张贴在小区醒目处,并被转载至大渝网、华龙网等网站,虽然上诉人廖健苇认为其发表的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该文章使用了过激语言,其目的不仅仅限于批评和评论服务质量,应当认定其侵害了被上诉人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誉权。一审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廖健苇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廖健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