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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谭化河与张强、马晓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化河,张强,马晓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谭化河,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仙城街12委24组。身份号码:220402196407071410。被告张强,男,45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12委。被告马晓环,女,44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12委。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化河诉被告张强、马晓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化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贺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