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戚明波假释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戚明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4143号罪犯戚明波,男,42岁,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戚刑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明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4年9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戚明波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戚明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戚明波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戚明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郇 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