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51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景建东与徐流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建东,徐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5125号原告景建东,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流峰,男,五十岁左右,汉族。原告景建东与被告徐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5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手续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现金5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符合起诉条件,具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景建东起诉并未提供被告徐流峰身份信息,无明确具体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景建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