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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小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哲荣与临江市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哲荣,临江市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小额字第22号原告张哲荣,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临江市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哲荣诉被告临江市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哲荣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哲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哲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