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一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宣告贾某某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民一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湾新区。被申请人贾某某,女,满族,住葫芦岛市龙湾新区。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贾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贾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时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贾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诉称,我妻子贾某某于2008年9月16日离家出走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曾多次寻找未果,被申请人贾某某现已下落不明满五年之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贾某某死亡。经查,贾某某,女,1970年12月18日生,满族,无业,辽宁省兴城市人,与申请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13日发出寻找贾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贾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有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贾某某下落不明已出走五年之久,又有其所在街道派出所及社区证明载卷,现经公告寻找其期限已届满,故对其夫王某某提出宣告死亡的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贾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秀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