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漳州市诚亿家具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鑫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诚亿家具有限公司,漳州市鑫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5542号原告漳州市诚亿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榕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鑫诚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雅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晓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诚亿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鑫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诚亿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74元,减半收取为3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燕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