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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洪野,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泉,系该社职员。被告:张立军,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季从军代理审判员  赵 妍代理审判员  张再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