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