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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新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