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吴绪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吴绪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623号原告:王小平。被告:吴绪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平与被告吴绪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平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 挺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吉燕 来自